泰国宪法法院将免职网上股票配资平台,最重要的理由是“严重违反伦理准则”,这也是当初36名上议员提出弹劾的原因。
泰国宪法的第160条第5款规定:一个部长绝对不能有严重违反伦理标准的行为。
看起来,宪法法院似乎是有依据的,毕竟宪法说了,严重违反伦理标准的人,不能担任部长,而总理又是部长中的一员,是首席部长。
然而,即使有条文上的依据,这样的依据,也是军方在制定宪法过程中的刻意为之,是一个模糊的口袋罪条款。况且,何谓伦理标准?泰国宪法则完全没有提及。
事实上,美国宪法中,也有类似条款,但是这些条款,却从未真正实行过。为什么?因为伦理与道德,是没有标准的,既然没有标准,那就无法予以公正执行,所以就不执行。
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写道: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的法官,如行为端正,得继续任职。
条文中提到联邦法官“行为端正(good behaviour)”才能继续任职,那么换句话说,是否就意味着,联邦法官若是行为不端正,总统或是别的什么机构就可以免去他的职务?
这与泰国宪法中的“不得有严重违反伦理标准的行为”,有异曲同工之处。
然而,何谓“行为端正”呢?美国宪法里却是只字不提。
所以,自美国建国以来,从未有任何一个法官因“行为不端正”而被免去职务。
直到现在,除了法官死亡、或自己辞职外,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将联邦法官去职,即弹劾。
而且,弹劾的理由,也绝对不能是“行为不端正”。
只有一个法官在犯罪的情况下,他才能被弹劾,而“行为不端正”不是一项罪名,也不能算是犯罪。美国法律中,并无“行为不端正罪”。
被弹劾的罪名,必须得是联邦法律中所规定的罪名。
要是美国也按照泰国的方式去执法、去释宪,那么我们便有理由相信,随着时间的流逝,总统将会有权力去解除“行为不端正”的法官的职务。因为法官也是由总统提名、且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的,这与内阁部长们的任命程序一致。虽然宪法并未明定,但总统现在可以在任意情况下免去任何一个部长的职务。
但是,美国没有像泰国那样,从建国伊始,就没有那样。所以到今天,不能以“行为不端正”为由去免除一个法官职务,已经成为了一项宪法惯例。如今对“行为不端正”的解释是:当法官犯罪时,当他触犯了法律中所明定的罪名时,他才能被视为是“行为不端正”,而后,众议院才能以法律中所明定的具体罪名为由,去提出弹劾。当法官没有犯罪时,没有触犯明文法中的罪名时,他的行为就会被视为是端正的(during good behaviour)。
泰国宪法法院以“严重违反伦理准则”为由,将佩通坦免职。法官们没有说佩通坦犯罪,提出弹劾的36名上议员也没有说佩通坦犯罪。因为批评泰军确实不算是犯罪,叫别人叔叔也不算是犯罪。所以就只能以模糊的、无确切标准的口袋条款,去将佩通坦免职。
除了上面提到的原因外,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出发,来分析下佩通坦弹劾案。
泰国是议会制国家,至少形式上是这样。
通常,议会制国家中,是不存在弹劾政府首脑这种操作的。当议会对首相或是总理不满时,那么超过一半的议员(如果是两院制,那么便是超过一半的下议员),便可以通过不信任案,送走首相或总理。
当议员们提出不信任案时,他们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,不信任就是不信任,可以因为你左脚先迈进议会大楼而不信任你,可以因为你的政策而不信任你,也可以因为你犯罪,而不信任你。无论怎么样都行。
所以,提出不信任案的条件,是很低的,因而没有必要再通过弹劾案去罢免首相或总理。
但是泰国军方却偏偏要反其道而行之,在有了不信任案这一罢免工具的情况下,又画蛇添足、狗尾续貂,整出了一个弹劾。
不过,泰国军方也清楚,在有了不信任案的前提下,提起弹劾的门槛,就不能再和提起不信任案的门槛一样了,否则弹劾就显得毫无意义。
于是,泰国创造性地搞出了一个“请愿弹劾”的制度、搞出了一个零门槛的弹劾制度。
比如,此次对佩通坦的弹劾案,就是由36名上议院议员共同提起的,而上议院的总人数是200人,提出弹劾案的人,还不到上议院总人数的五分之一。
所以,佩通坦是在零门槛的弹劾制度下,被以口袋条款所免去职务的。
而无论是零门槛弹劾制度,还是对口袋条文的的解释和执行,都站不住脚,也完全是刻意为之。
在这套天罗地网的组合拳下,不论是佩通坦,还是赛塔,都无处可逃。随随便便一个理由,便能让上议院对他们张开“严重违反伦理准则”这个口袋,而后宪法法院再将他们装进口袋之中。事实上,赛塔之所以被免职,原因也是“严重违反伦理准则”,因为他任命了一个曾经坐过监狱的人担任部长,于是宪法法院就把赛塔免职了。
这篇文章,看起来是在写佩通坦,其实是在借这些事情,讲一些深层的有关制度的内容,希望大家喜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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